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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确保全省城乡残疾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与全省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按照一军省长和枫林副省长的批示要求,由省残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一要突出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以此作为《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二要以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为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病种,围绕提升我省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水平、保障残疾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现应救尽救提出了重点任务和目标。三要突出辽宁特色,注重国家层面和辽宁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融通。四要强化政策统筹和投入保障,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做到应助尽助,不落一人,让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获得持续健康福祉。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体例参照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但在任务布局上有所区别,扩大了救助范围,细化了救助标准,明确了各相关部门重点任务。对因病致贫、无康复能力的贫困家庭给予特殊救助。在基本原则方面强化了党委领导、家庭尽责等重点要素。
《实施意见》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正文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二是制度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补助标准、工作流程、经费保障;三是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康复能力建设、加强综合监管、加强宣传动员。《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针对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和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全面提高我省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保障残疾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与全省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获得持续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坚持社会参与、坚持家庭尽责、坚持制度衔接、坚持分类保障、坚持公开公正等六项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省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救助对象。具有辽宁户籍、7周岁(含7周岁)以下、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欠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其中优先救助城乡贫困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
(五)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的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和康复训练、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含远郊)的专业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生活补助。
(六)救助标准。救助总原则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共同承担。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报销标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包括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和生活补助等五个类别,根据不同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适时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服务。
附件包括三部分,一是重点任务分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二是《辽宁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明细表》,细化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补助标准;三是《辽宁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明细表》,细化了为残疾儿童配置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类别及补助标准。
(七)工作流程。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和审核;由法定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实行“一站式”结算。
(八)经费保障。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实施意见》重点体现的辽宁特色
我们在制定《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充分结合辽宁实际,在任务安排、重点举措、政策统筹和投入保障、部门协同联动等方面较国家内容有拓展,措施更具体,在救助的范围、救助的项目和标准上更加细化,在执行的路径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亮点和特点是:
(一)与现有正在执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相衔接。目前我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专项补贴、社会慈善救助等方面都有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政策。
(二)已经开展的救助项目继续保留,确保救助标准不降低。除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救助外,目前列入财政补贴的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手术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补贴范围和标准,与正在执行中的标准保持一致。
(三)对因病致贫、无康复能力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给予特殊救助。将唇腭裂、脊柱裂纳入大病救助。对经济困难的农村和城镇贫困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增加了生活补贴,逐步解决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因生活窘迫无能力康复的困境。
(四)细化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框架,结合我省实际,经过与22个单位特别是重点部门多次磋商,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每项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五)强化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可操作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涉及不同残疾类别、不同人群、个性化程度高。根据不同残疾类别儿童康复需求,细化了康复救助项目、补贴标准和救助方式,在执行措施上提出了可操作路径。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