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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8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省残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专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规定、按照残疾类别设立、在残联领导下的残疾人组织,是残联组织的主体协会,是加快推进我国残疾人小康进程和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实现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要求,更好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协会在残联组织的主体作用,激发协会工作活力,现就加强和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任务,切实保持和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聚焦残疾人事业主责主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密切与各类别残疾人的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全面加强协会建设,更好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协会组织体系,夯实组织基础;明显改善协会工作条件,“经费、场地、人员”等落实到位;加强制度建设,打造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协会组织;发挥残联主体协会优势,活跃和规范协会工作,为各类别残疾人提供更贴心的服务。

      二、全面加强协会基础建设

      (一)加强协会党的建设。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承担着保证政治方向、团结本类别残疾人、推动工作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培养人才骨干、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要积极探索协会党建工作途径,加强协会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引领协会正确发展方向;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提高协会党组织生活质量;突出协会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以党建工作新成效推动协会新发展。

      (二)健全协会组织体系。

      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县级及以上残联建立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协会依法依章程设置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作用,扩大联系服务覆盖面,满足残疾人类别化需求。进一步明确协会工作职责,通过社会招聘、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岗位、挂职锻炼、聘用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多渠道多形式配备专(兼、挂)职工作人员,广泛吸纳残疾人、助残爱心人士、志愿者等参与协会工作,加强和充实协会秘书处工作力量。

      (三)强化协会制度建设。

      围绕残联工作大局,建立健全协会向主席团报告工作制度、协会开展专项调研制度、残联重要信息向协会通报制度、执行理事会与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协会主要负责人列席执行理事会有关会议和重大活动制度等;推动并指导协会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和财务等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协会与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有效联动机制。

      (四)完善协会参事议事机制。

      进一步健全协会有效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作用的机制,促进各级残联决策与执行更充分地体现各类别残疾人共同意愿。对涉及残疾人事务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等的制定,以及重大活动或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各级残联要主动听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荐综合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建言资政能力强的协会负责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协会的独特优势和参事议事作用,反映各类别残疾人的愿望和诉求。

      (五)选优配强协会负责人。

      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恪守职业道德,既在群众中有威信、又有时间和精力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协会负责人;省级残联为本级每个协会各选配1名本类别残疾人作为挂职副主席(智协、精协可为亲友)。注重协会领导团队建设和整体作用发挥,注重从残疾人工作一线和自强模范中遴选协会负责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要按有关要求和任免程序及时调整。

      三、加大协会工作保障力度

      (一)落实协会经费保障。

      加大对协会经费支持,确保省级、市级、县级残联每个协会年均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3万元,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经济发达地区要适当提高标准。切实做好县级残联协会经费落实,满足协会在基层广泛联系和有效服务本类别残疾人的需要。

      未进行社团登记的协会工作经费,由各级残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已进行社团登记的协会可通过定向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经费支持。

      协会负责人应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和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各级残联要通过多种途径支持协会解决办公场所、活动阵地和办公设备,省级残联每个协会至少各要有一处办公和活动场所,市级、县级残联协会要有办公和活动场所;根据各协会和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提供必要的无障碍保障和服务,充分发挥协会办公和活动场所的作用。

      (三)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将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5年至少培训2次;重点加强协会主席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

      四、切实发挥协会作用

      (一)团结引领本类别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

      落实全国残联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在本类别残疾人中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学习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惠残举措,团结带领本类别残疾人听党话、跟党走;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加强学习,增强本领,积极投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中。

      (二)全面了解本类别残疾人状况和需求。

      落实中国残联机关干部“走进基层、转变作风、改进工作”专项改革方案的精神,支持协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利用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数据,掌握本类别持证残疾人基本情况和需求;充分发挥贴近本类别残疾人的优势,扩大联系覆盖面,逐步掌握本类别尚未持证残疾人的基本状况。

      (三)及时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特殊困难和迫切诉求。

      支持协会通过多种渠道,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借鉴;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残疾人、残疾人亲友等的作用,争取在人大、政协平台上建言资政,反映各类别残疾人的诉求;加强与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联系沟通,动员社会各界帮助解决残疾人困难和需求;加强与残联的联系沟通,及时向残联反映有关情况,为残联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四)坚定维护本类别残疾人合法权益。

      支持协会针对社会上歧视残疾人现象、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发声,表明严正态度;履行好监督职责,在涉及残疾人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会要积极呼吁,促进有关部门及时改正;协会负责人要通过履行主席团委员职责,充分发挥残联主席团监督职能,加强对残联工作的监督。

      (五)为本类别残疾人提供贴心服务。

      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支持协会开展服务项目和各种活动,解决本类别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提高残疾人服务精准化水平;积极参与残疾人服务标准(规范、指南等)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动残疾人服务标准化进程;加强与助残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社会各界助残活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助残活动,让更多残疾人受益,使协会在社会中更加活跃;充分运用网站、微博、微信、APP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协会联系服务的能力和覆盖面,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积极探索协会法人治理模式

      (一)稳妥推进社团登记工作。

      按照“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稳妥推进协会社团登记工作,指导其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法人治理优势,活跃协会工作。

      (二)建立规范运作机制。

      指导业已社团登记的协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审计;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专门协会项目评估和财务监审委员会,履行工作评估和监督职责;协助做好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将结果作为承接残联购买服务等的重要依据;指导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协会社会公信力。

      (三)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按照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14〕66号)要求,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场地支持等形式支持业已社团登记的协会开展服务和活动,建立健全培育和扶持机制;探索建立将直接面对特定类别残疾人的相关服务项目或专项工作委托协会办理的机制。

      (四)指导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等6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要求,将业已社团登记的协会纳入同级残联购买服务工作中统筹考虑,同时支持和指导其积极承接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助残服务项目。

      六、加强对协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联要强化对同级协会的领导,有效加强协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班子建设、舆情和意识形态引导等工作,强化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建设、能力建设、诚信建设和自身建设,确保协会始终听党话、跟党走,政治立场坚定,发展方向正确;要按照“强三性、去四化”要求和章程规定,加强对协会业务工作的指导,对协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协会负责人参与的重要活动或国际活动进行严格把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支持力度,重视协会发展,将协会工作纳入残联工作大局予以统筹谋划和推进,对协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残联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开展。

      各省(区、市)残联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中国残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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