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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规定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的通知
残联组联字〔2000〕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8年第12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推动了志愿者助残活动的广泛开展。
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持久地开展志愿者助残,切实有效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将《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
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平等的一员,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同时,残疾人又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开展志愿者助残,是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途径。深入、持久地开展志愿者助残,对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密切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开展志愿者助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乡镇)为依托,残疾人组织为纽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志愿为残疾人服务。
——坚持自愿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有效的形式,就近就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着眼于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长期、有效的服务。
二、组织与联络
县(市、区)残联负责志愿者助残的动员与组织;街道、乡镇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和社区(居民区)及村助残志愿者联络分站或助残志愿者联络员,负责本辖区内志愿者助残的具体实施与联络。
——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需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志愿者的分布、特长及可以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时间;分别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确定帮扶关系和联系办法。
——定期了解、统计、汇总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
——负责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志愿者助残业绩,承办表彰、奖励的推荐、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三、服务内容与形式
1、服务内容
以日常生活服务为主,因人因地制宜,提供多方位的服务。
——日常生活服务,如打扫卫生、洗衣做饭、买粮买煤、修理家电、修缮房屋、看病就医、帮助外出等。
——根据志愿者的特长和志愿者单位的资源优势,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技能培训、扶贫就业、法律帮助,以及为残疾人或子女提供学习辅导等方面的服务。
——在农村,还应为残疾人劳动生产提供服务,如生产技能培训、购买生产资料、帮助耕种收割和产品销售等。
2、服务形式
——从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志愿者可以提供服务的能力出发,以灵活多样、方便有效的形式,就近就地开展服务。可以“一助一”、“众助一”,也可以“一助众”;可以定人、定时服务,也可以临时服务;可以上门服务,也可以定点接待服务;可以无偿服务,也可以低偿服务;可以提供劳务服务,也可以提供资金、物质帮助等等。
——将志愿者助残纳入党政干部“帮扶结对”、“青年志愿者行动”、“妇女手拉手”、“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科技文化三下乡”、“送温暖”、“雏鹰争章”等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帮扶活动。同时,坚持开展“红领巾助残”。
四、服务登记
县级残联印制《志愿者助残服务手册》和《志愿者助残联系卡》,由乡镇、街道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核发。
《服务手册》包括志愿者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办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项目,由志愿者持有,用于记载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接受服务的残疾人签字或盖章,作为表彰和评选先进的依据;《联系卡》包括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办法、可以提供服务的内容、时间等项目,由残疾人持有,便于残疾人与志愿者联系。
五、激励与表彰
——县级设立“志愿者助残先进个人”和“志愿者助残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由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制定表彰办法和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
——志愿者助残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条件应包括基本的服务时间要求:志愿者助残先进个人的服务时间原则上累计达到100小时;志愿者助残先进单位参加助残活动成员人均助残服务时间原则上累计达到80小时。
——对长期坚持、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纳入地方政府和国家表彰系列,给予表彰,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六、工作要求
——残联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志愿者助残是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提高基层残联服务能力的重大举措,积极做好动员、组织工作。
——残联要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参与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将志愿者助残纳入社区工作范围,积极探索和推进社区志愿者助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