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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规定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贫困聋儿(人工耳蜗)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贫困聋儿(人工耳蜗)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与康复训练的项目。
第二条中国残联委托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具体负责评估认定各级定点康复机构,监管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
第三条定点康复机构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术后康复训练任务及术后康复跟踪指导。
第四条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各级定点康复机构管理、技术人员培训、救助对象术后康复安置落实及康复质量监控。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请各级康复机构遵照《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附2-1),填写《定点康复机构申报表》(附2-2),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审核推荐,填写《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附2-3),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第六条认定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完全达标的机构,颁发证书并颁牌予以认定,安排项目康复安置任务。
评估结果未完全达标但具有一定康复能力的机构,项目酌情安排康复安置任务,并对其实施为期一年的整改考察。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本机构救助对象的康复安置任务和术后康复跟踪指导,同时承担省内基层定点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以及救助对象康复质量考评工作。
第八条基层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本机构救助对象的术后康复训练任务和术后跟踪指导,并接受省级定点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成立项目工作组定点康复机构要成立由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项目工作组,全面协调人、财、物资源,保障本机构康复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项目工作组设立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小组,教学管理组负责康复教学规范的推行和教学评价,质量评估组负责康复效果评估、救助对象走向跟踪和项目档案管理与上报工作。
第十条落实康复安置任务定点康复机构需在救助对象开机后两周内对其进行康复安置,向救助对象提供不少于1年的适宜、有效的康复服务,并对救助对象进行为期不少于3年的走向和成效跟踪。
其中3-5岁的救助对象须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至少一年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3岁以下或入普幼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方式接受至少一年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包含家长指导),确保康复质量。
第十一条规范康复教学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特质鉴别、教学目标制定、教学内容选择、康复安置策略、活动方案设计、教学计划编排、教学准备、教学推行、教学评价、教学效果判定的康复教学组织推行工作流程,规范各环节的操作行为,为每名救助对象指定责任教师,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原则上责任教师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二条加强康复质量监控动态监控康复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研讨,及时调整、改进教学策略和教学手段,确保康复质量。
第十三条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定点康复机构须加强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工耳蜗康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保证康复质量。承担项目工作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培训,并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重视家长培训承担任务机构要重视家长的培训和对项目救助内容的知情告知,使家长对项目救助知情达100%,并履行相关承诺,积极配合做好康复训练。
第十五条严格经费管理承担任务机构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指定用途使用康复训练经费,按照“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签署责任书承担康复任务机构均须签订责任书。
第十七条 项目质量考评
——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项目实施质量的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本省下一年度救助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基层定点康复实施质量作为对省级定点康复机构考评指标之一。
——基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省残联对项目实施质量的考核评估以及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的质量抽评。考评和抽评综合评定结果作为省残联对省内定点康复机构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在考核评估和质量抽评过程中,若发现项目经费违规使用、救助对象流失、机构服务满意度低、康复教学质量差等问题,限期整改,如规定时限内复查仍不合格,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附则:本办法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