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 无障碍声明
  • 无障碍浏览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 网站首页
  • 政务频道
  • 新闻频道
  • 业务频道
  • 服务频道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 网站首页
  • 政务频道
    • 领导简介
    • 领导活动
    • 领导讲话
    • 机构职能
    • 机构设置
    • 残疾人证办理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年报
    • 历史沿革
    • 事业发展
    • 大事记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规定
        • 综合
        • 残疾人证
        • 生活保障
        • 医疗康复
        • 教育培训
        • 劳动就业
        • 交通出行
        • 托养服务
        • 法律服务
        • 组织建设
      • 本省政策规定
        • 综合
        • 残疾人证
        • 生活保障
        • 医疗康复
        • 教育培训
        • 劳动就业
        • 交通出行
        • 托养服务
        • 法律服务
        • 组织建设
    • 政策解读
    • 文献中心
    • 事业统计
    • 党建专栏
    • 预决算公开
  • 新闻频道
    • 残联要闻
    • 工作动态
    • 基层消息
    • 媒体关注
    • 爱心事迹
    • 自强风采
    • 创作园地
    • 交流探讨
    • 图片聚焦
    • 公告通知
    • 专题报道
      • 欢迎订阅2023年《中国残疾人》《三月风》
      • 弘扬雷锋精神,争当攻坚先锋
      • 拥抱冬残奥 一起向未来
      • 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
      • 十一届残特奥会
      • 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
      • 牢记初心使命 争取更大光荣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永远跟党走”全省残联主题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展播
      • 走过十三五,踏上新征程
      • 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
      • 全省残疾人脱贫攻坚典型事迹展
      • “决胜小康 战疫有我”辽宁省残疾人原创作品朗诵会暨大连市残疾人文化周启动仪式视频
      • “决战脱贫 同奔小康”全省残疾人微视频大赛优秀作品展
      • 残疾儿童网上康复训练免费指导课程
        •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抗击疫情微视频集锦
      • 战“疫”进行时
      •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
      • 聚焦残运会
      • 第二十九次全国助残日
      • 推进残疾预防,健康成就小康
      • 做好残疾预防 关爱生命健康
      • 关爱孤残儿童,让爱洒满人间
      •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 服务振兴献良策立足岗位做贡献
      •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 省政府民生实事专题报道
      • 第九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中国残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 第二十五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三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二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一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次“全国助残日”
      • 热烈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 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
      • 省残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 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
      • 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
      • 省、市领导谈残疾人事业
      • 辽宁省第七个残疾人就业促进日
      • 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
      • 第28次全国助残日
      • 党建+营商环境建设
      • “阅读新时代 喜迎二十大”全省残联优秀征文作品展播
      • 2022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残障儿童康复救助
      • 宪法宣传周
      • 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
      • 全省残联“五个一”专项行动
      •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 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辽宁省优秀残疾人选手事迹介绍
      • 2023年国际残疾人日
      • 安全生产
      • 沿着雷锋的足迹
    • 首页幻灯片图片
  • 业务频道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障
      • 社会福利
      • 社会救助
    • 组联
      • 组织建设
      • 干部培训
      • 先进表彰
      • 残疾人证管理
      • 社区残疾人工作
      • 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 志愿助残
    • 康复
      • 康复机构
      • 残疾预防
      • 康复政策
      • 康复服务
      • 康复知识
    • 宣传文体
      • 公共文化场所
      • 文体活动
      • 艺海奇葩
      • 体坛英姿
      • 作品欣赏
      • 奖牌榜
      • 体育项目
    • 教育
      • 学前教育
      • 义务教育
      • 中高等教育
      • 政策法规
      • 特殊教育
    • 就业
      • 就业指导
      • 盲人按摩
      • 技能展示
    • 培训
      • 技能培训
      • 培训机构
    • 托养
      • 托养机构
      • 托养政策
    • 权益保障
      • 法律政策
      • 法律救助
      • 维权机构
      • 无障碍建设
      • 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协会工作
      • 社会保障
      • 组联
      • 康复
      • 教育
      • 就业
      • 培训
      • 托养
      • 权益保障
      • 扶贫
      • 政府购买服务
      • 宣传文体
      • 协会工作
      • 基金会
    • 扶贫
      • 扶贫政策
      • 实用技术培训
      • 扶贫项目
    • 政府购买服务
  • 服务频道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在线招聘
    • 在线捐赠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在线查询
    • 在线咨询
    • 热线电话
    • 在线访谈
    • 网上调查
  • 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策规定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

    国家政策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规定 > 国家政策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规定 > 劳动就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 编辑: 来源:中国残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已跳转到底部内容区域
    辽宁残联二维码 辽宁残联二维码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辽ICP备16000996号-1(域名信息查询地址:beian.miit.gov.cn)

    版权所有: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维护单位:辽宁省残疾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