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 无障碍声明
  • 无障碍浏览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 网站首页
  • 政务频道
  • 新闻频道
  • 业务频道
  • 服务频道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 网站首页
  • 政务频道
    • 领导简介
    • 领导活动
    • 领导讲话
    • 机构职能
    • 机构设置
    • 残疾人证办理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年报
    • 历史沿革
    • 事业发展
    • 大事记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规定
        • 综合
        • 残疾人证
        • 生活保障
        • 医疗康复
        • 教育培训
        • 劳动就业
        • 交通出行
        • 托养服务
        • 法律服务
        • 组织建设
      • 本省政策规定
        • 综合
        • 残疾人证
        • 生活保障
        • 医疗康复
        • 教育培训
        • 劳动就业
        • 交通出行
        • 托养服务
        • 法律服务
        • 组织建设
    • 政策解读
    • 文献中心
    • 事业统计
    • 党建专栏
    • 预决算公开
  • 新闻频道
    • 残联要闻
    • 工作动态
    • 基层消息
    • 媒体关注
    • 爱心事迹
    • 自强风采
    • 创作园地
    • 交流探讨
    • 图片聚焦
    • 公告通知
    • 专题报道
      • 欢迎订阅2023年《中国残疾人》《三月风》
      • 弘扬雷锋精神,争当攻坚先锋
      • 拥抱冬残奥 一起向未来
      • 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
      • 十一届残特奥会
      • 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
      • 牢记初心使命 争取更大光荣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永远跟党走”全省残联主题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展播
      • 走过十三五,踏上新征程
      • 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
      • 全省残疾人脱贫攻坚典型事迹展
      • “决胜小康 战疫有我”辽宁省残疾人原创作品朗诵会暨大连市残疾人文化周启动仪式视频
      • “决战脱贫 同奔小康”全省残疾人微视频大赛优秀作品展
      • 残疾儿童网上康复训练免费指导课程
        •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抗击疫情微视频集锦
      • 战“疫”进行时
      •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
      • 聚焦残运会
      • 第二十九次全国助残日
      • 推进残疾预防,健康成就小康
      • 做好残疾预防 关爱生命健康
      • 关爱孤残儿童,让爱洒满人间
      •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 服务振兴献良策立足岗位做贡献
      •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 省政府民生实事专题报道
      • 第九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中国残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 第二十五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三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二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一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次“全国助残日”
      • 热烈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 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
      • 省残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 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
      • 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
      • 省、市领导谈残疾人事业
      • 辽宁省第七个残疾人就业促进日
      • 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
      • 第28次全国助残日
      • 党建+营商环境建设
      • “阅读新时代 喜迎二十大”全省残联优秀征文作品展播
      • 2022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残障儿童康复救助
      • 宪法宣传周
      • 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
      • 全省残联“五个一”专项行动
      •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 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辽宁省优秀残疾人选手事迹介绍
      • 2023年国际残疾人日
      • 安全生产
      • 沿着雷锋的足迹
    • 首页幻灯片图片
  • 业务频道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障
      • 社会福利
      • 社会救助
    • 组联
      • 组织建设
      • 干部培训
      • 先进表彰
      • 残疾人证管理
      • 社区残疾人工作
      • 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 志愿助残
    • 康复
      • 康复机构
      • 残疾预防
      • 康复政策
      • 康复服务
      • 康复知识
    • 宣传文体
      • 公共文化场所
      • 文体活动
      • 艺海奇葩
      • 体坛英姿
      • 作品欣赏
      • 奖牌榜
      • 体育项目
    • 教育
      • 学前教育
      • 义务教育
      • 中高等教育
      • 政策法规
      • 特殊教育
    • 就业
      • 就业指导
      • 盲人按摩
      • 技能展示
    • 培训
      • 技能培训
      • 培训机构
    • 托养
      • 托养机构
      • 托养政策
    • 权益保障
      • 法律政策
      • 法律救助
      • 维权机构
      • 无障碍建设
      • 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协会工作
      • 社会保障
      • 组联
      • 康复
      • 教育
      • 就业
      • 培训
      • 托养
      • 权益保障
      • 扶贫
      • 政府购买服务
      • 宣传文体
      • 协会工作
      • 基金会
    • 扶贫
      • 扶贫政策
      • 实用技术培训
      • 扶贫项目
    • 政府购买服务
  • 服务频道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在线招聘
    • 在线捐赠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在线查询
    • 在线咨询
    • 热线电话
    • 在线访谈
    • 网上调查
  • 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策规定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

    国家政策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规定 > 国家政策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规定 > 教育培训

    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省残联

    教基(1974)16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7月21日 实施日期: 1994年07月21日

      一、总则

      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

      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 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由乡镇组织有医疗、教育部门人员参加的筛查小组,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筛查(其主要内容是了解被查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并进行医学检查,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名单确定后,由县鉴定小组鉴定。城市可由区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筛查和鉴定。鉴定小组应当由医疗、教育、心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量表人员要有资格认定。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在暂不具备筛查鉴定条件的农村地区,对被怀疑智力有问题的儿童少年(指轻度),可以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接收其在普通班就读、暂不作定性结论。

      6.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仅由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三、入学

      7.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

      8.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9.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11.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四、教学要求

      12.学校应当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13.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14.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使用的教材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全盲学生使用盲文教材),轻度智力残疾学生也可以使用弱智学校教材。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其教学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特殊情况允许有适度的弹性。对轻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可以参考弱智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作出安排。对中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和训练也应作出适当安排。

      15.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其学习潜力。各科教学应当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对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矫正、补偿。

      16.教师在随班就读班级的课堂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应当以集体教学为主,并要对残疾学生加强个别辅导。

      17.对残疾学生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缺陷矫正和补偿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此项工作应该有利于残疾学生自信心的培养和提高,不要简单套用对普通学生的考试方法。

      18.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应当指导残疾学生正确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并教育全体学生爱护这些用具。

      19.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或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要逐步设立辅导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 辅导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应当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其主要工作是帮助残疾学生补习文化知识,指导学生正确选配和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对其进行康复训练,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等;帮助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制订个别教学计划和评估残疾学生的进步情况;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方法及提供咨询等。

      五、师资培训

      20.随班就读班级的任课教师,应当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他们应当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随班就读班级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1.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师资培训工作列入计划,设立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 普通中等师范学校要分期分批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以保证从事随班就读教学新师资的来源。

      22.省、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为县、乡两级培训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测人员。

      23.对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工作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个方面,并应充分肯定他们为残疾学生付出的劳动。

      24.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励和补贴的办法,鼓励教师积极从事随班就读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对表现突出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六、家长工作

      25.学校和班级教师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建立经常的联系,随时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

      26.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其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基本的教育训练方法和辅助用具的选配、使用、保养常识,对其子女做好家庭教育训练工作。

      七、教育管理

      27.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和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2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并在教师编制、教师工作量计算、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照顾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残疾学生购置或配备特殊需要的教材、学具和辅助用具等。

      29.省、市(地)及有条件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科研部门的作用,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科研人员,组成由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科研人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师参加的研究队伍,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应当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提供资料、咨询及残疾儿童少年测查等方面的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指导工作。

      3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派指导教师,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巡回指导。应当注意发挥乡镇中心学校在当地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各校随班就读班级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开展教学研究等活动。

      31.学校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

      32.学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33.智力残疾学生通过随班就读,其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度的,应当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34.残疾学生一般不留级。智力残疾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在小学阶段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学习期满,发给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35.对小学毕业的残疾学生,可根据本地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其进入初级中等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3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工作中,要加强与当地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并争取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附件下载

    已跳转到底部内容区域
    辽宁残联二维码 辽宁残联二维码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辽ICP备16000996号-1(域名信息查询地址:beian.miit.gov.cn)

    版权所有: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维护单位:辽宁省残疾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