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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规定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18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渡,分批更换的原则。1997年底完成更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残联将残疾人证的需求量报中国残联,中国残联汇总后,分批向生产厂家下达任务,厂家直接将成品邮寄到各地。请接通知后,于11月15日前将本省今年需求数量报中国残联组联部。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式样(略)
4.残疾人证定购单(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X XX X X X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于明显残疾,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如证件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