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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18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
    [1998]残联组联字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6年8月,中国残联开始在全国统一制发残疾人证。在各级残联的努力下,核发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残疾人的关怀和照顾,1997年财政部就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和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等问题下发了文件,明确规定核发残疾人证的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对做好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为切实做好下一步核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力争今明两年基本完成核发任务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发证任务情况很不平衡。有的省领取残疾人证的人数已达到了本省残疾人总数的60%,有的省却只有5%。从全国看,距全面完成核发任务还有很大差距。管理和统一核发残疾人证是国家赋予残联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残疾人扶贫解困、分散按比例就业、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的依据。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核发工作,力争到1999年底,基本完成核发任务。

    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经费

    1997年11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1693号),明确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每本0.55元)由省级财政负担”;“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在核发过程中发生的证件运输、保管及登记、申领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要主动向政府及财政部门反映当地残疾人基本状况,宣传统一核发残疾人证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取得理解和支持,合理制定核发计划并按有关要求申报经费。

    统一核发残疾人证是一项经常性工作,集中核发任务完成后,每年仍会有发生。因此,各级残联要注意将核发残疾人证所需费用作为经常性支出列入本级事业费的年度预算。

    三、扩大社会宣传,狠抓优惠政策落实

    总结前一阶段发证工作经验,部分省发证工作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残联干部对核发残疾人证的意义、目的认识不够,社会宣传缺乏力度,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不好,残疾人感受不到残疾人证的效用。各级残联在今后的核发工作中,一要提高残联干部对核发工作的认识,加强服务,为残疾人领证创造便利条件;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广播、电视、报刊、各种助残活动等广泛宣传核发工作的意义、残疾人证的效用及领证方法;三要狠抓优惠政策的落实,将残疾人证与优惠政策紧密结合,保证残疾人证与残疾人的实际利益相联系。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县级残联要主动深入到基层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

    四、核发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理掌握发证原则

    凡是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残疾人,都应发证。残疾类别、等级明显的,简化办证手续直接发证;残疾不明显的,须持医院证明;对重度、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残联应在村(居)委会帮助下,上门为他们办理残疾人证。

    2、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

    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健全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肩负起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3、严禁向残疾人收费

    基层残联在为残疾人办证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残疾人收取费用。

                19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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