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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政策规定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关于印发《省残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29日
编辑:
来源:
辽人发[1998]5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组通字[1997]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省残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好实施工作。
省残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由省残联组织实施。对实施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由省残联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各市以下残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管理工作,在各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参照此文件精神办理,实施办法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一、实施范围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依照《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进行管理,省残联机关中兼职人员实行所在单位的人事制度。
省残联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与职位说明书的编写
省残联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按照《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辽编发[1996]70号)和《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主任干事、主任干事。如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少量的局处级干事,处级干事的职数由省残联商人事厅确定;局级干事的职数由省残联商省委组织部确定。任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职级对应
省残联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主任、处级干事:七至十级;
副主任、副处级干事:八至十一级;
主任干事:九至十二级;
副主任干事:九至十三级;
干事: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省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认的职务对应级别。
省残联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省残联机关《职位说明书》的编写方法、内容及具体要求,参照《省政府机关职位设置与制定职位说明书的实施意见》(辽人发[1994]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编写《职位说明书》范围是:部(室)主任及其以下级别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的非领导职位。《职位说明书》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备案。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省残联机关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省残联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晋升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考与选调
省残联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取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部分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保证残疾人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合理比例,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内部晋升,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经过严格考核,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还可以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六、其他制度
省残联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办法和步骤
省残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院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建立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进行动员培训;搞好职位调查和人员情况摸底。
(二)实施阶段:
1、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规定合理设置领导与非领导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审批确定工作人员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实现机关工作人员向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过渡。
3、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依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性质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基本结束后,认真开展总结、检查、验收工作。重点检查验收对公务员制度的理解和掌握、职位设置及职能分解的落实、职位说明书编写的情况等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总结检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方案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组通字[1997]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省残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好实施工作。
省残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工作,由省残联组织实施。对实施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由省残联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各市以下残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管理工作,在各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参照此文件精神办理,实施办法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组通字[1997]37号),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依照《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进行管理,省残联机关中兼职人员实行所在单位的人事制度。
省残联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与职位说明书的编写
省残联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按照《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辽编发[1996]70号)和《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主任干事、主任干事。如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少量的局处级干事,处级干事的职数由省残联商人事厅确定;局级干事的职数由省残联商省委组织部确定。任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职级对应
省残联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主任、处级干事:七至十级;
副主任、副处级干事:八至十一级;
主任干事:九至十二级;
副主任干事:九至十三级;
干事: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省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认的职务对应级别。
省残联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省残联机关《职位说明书》的编写方法、内容及具体要求,参照《省政府机关职位设置与制定职位说明书的实施意见》(辽人发[1994]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编写《职位说明书》范围是:部(室)主任及其以下级别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的非领导职位。《职位说明书》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备案。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省残联机关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省残联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晋升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考与选调
省残联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取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部分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保证残疾人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合理比例,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内部晋升,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经过严格考核,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还可以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六、其他制度
省残联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办法和步骤
省残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院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建立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进行动员培训;搞好职位调查和人员情况摸底。
(二)实施阶段:
1、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规定合理设置领导与非领导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审批确定工作人员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实现机关工作人员向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过渡。
3、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依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性质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基本结束后,认真开展总结、检查、验收工作。重点检查验收对公务员制度的理解和掌握、职位设置及职能分解的落实、职位说明书编写的情况等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总结检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方案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