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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2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
    辽康复办〔2007〕5号

    各市康复办: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完成《残疾人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在总结“十五”我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全省城乡全面开展规范化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城市的社区开展面达90%,农村的村开展面达70%。城区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农村70%以上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为80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和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长效运行工作机制。
    二、总体思路
    坚持以残疾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从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坚持以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融入基层卫生服务,不断强化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形成社区康复长效工作机制,进而推动“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使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三、时间要求
    ──2006年,全省100%的县(市)区全面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其中,城市50 %的社区、农村20%的村达到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化标准。
    ──2007年,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规范化开展。城市70 %的社区、农村50%的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
    ──2008年,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障机制和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市80 %的社区、农村60%的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
    ──2010年,残疾人社区康复建立起自然运行长效机制,残疾人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城市90%以上的社区、农村70%以上的村开展规范化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四、工作流程
    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制定工作计划→培训人员→调查社区康复资源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组织实施→检查评估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化工作体系
    社区康复工作需要建立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依靠社会化的工作体系组织实施。
    1. 明确部门职责、实施目标管理
    ――卫生部门  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的康复服务设施,为残疾人直接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培训人员,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水平;普及康复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内的康复服务及残疾人自我康复训练;做好残疾预防。
    ――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提供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制定优惠政策,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救助。
    ──教育部门  指导教育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发挥特殊教育机构作用,对社区进行技术指导。
    ――财政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残联  组织并制定协调实施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建立技术指导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推广经验,管理经费;组织康复需求调查;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档案;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队伍;提供直接服务或转介服务;指导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2. 成立技术指导网络,完善技术指导网络
    省、市、县(市)区成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技术指导组,依托当地的专业技术机构分别成立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按照“十一五”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要求建立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面向基层培训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
    3. 完善训练服务网络,提供康复服务
    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医院、社区(村)康复站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在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设立康复科、室(村卫生诊所建立康复站);利用社区一切可以利用的服务设施开展工疗、娱疗、日间照料等康复活动。
    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社区康复协调员可以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提供,也可由社区干部、基层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志愿残疾人及其家属兼任。主要负责组织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摸底调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二)培训人员
    社区康复人员培训要纳入卫生、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人员培训计划,采取“逐级、分类”的培训方式。培训对象主要包括社区康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志愿者等。
    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应依据《全国残联康复系统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及其实施细则,使用全国统一教训教材,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各县(市、区)要围绕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以社区康复为重点培训内容,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的机构至少培训一名胜任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管理人员:指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包括社区康复管理员、协调员和各级残联的社区康复管理干部。培训内容包括:社区康复工作的意义、原则、工作方式和具体工作内容;残疾人康复需求及康复训练的基本内容;康复服务档案的填写和评估方法;基本的康复常识和转介服务的有关内容。培训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各级残联。培训不少于30学时。
    2. 专业技术人员:指承担社区康复与服务的县技术资源机构、乡镇(街)康复指导员、社区(村)康复员等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技术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方法;康复训练与服务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残疾功能评定、训练计划的制定、训练档案及表卡的填写和康复训练器具的应用;残疾人康复训练的评估标准等,同时,也要适当培训有关社区康复工作的意义、原则和相关政策等。培训由卫生和残联共同组织。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3. 残疾人及亲友、志愿者。残疾人亲友和志愿者是不可忽视的康复力量。培训内容包括:正确认识残疾,了解康复的意义和残疾人的心理、家庭训练与护理的基本方法、训练器具的使用、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的基本内容、相关的康复政策等。培训主要由基层康复指导员和康复员承担。
    (三)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调查
    县(市、区)残联牵头,协调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康复需求调查由乡镇(街)残联组织康复员、康复协调员及社区(村)干部、志愿者等相关人员进行,要通过入户了解掌握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和康复需求等情况,填写《“十一五”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康复需求调查表”,并由康复协调员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在此基础上,康复协调员要密切联系残疾人,随时了解残疾人的康复变化情况,动态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
    社区康复资源调查由同级残联负责,主要包括调查辖区内医院、康复机构、特教学校、幼儿园、心理咨询机构、福利院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等单位的数量、分布、业务范围、技术状况以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占当地残疾人总数的60%以上(即康复需求筛查率不低于60%),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100%。
    (四)组织开展规划化社区康复服务
    “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点全面转向社区康复,通过在社区(村)建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平台,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1. 社区(村)建立残疾人康复站
    (1)城市社区残疾人康复站规范化标准
    ①康复站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康复室,门前挂“××社区残疾人康复站”标识牌。
    ②具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残联协调卫生部门为康复站核发《××社区残疾人康复站》认证书。
    ③残疾人康复融入基层卫生服务中,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有“康复服务”,工作服务对象有“残疾人”
    ④康复室有康复员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墙上有《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及家庭康复点一览表》、《康复员职责》、《康复服务内容》。 
    ⑤档案、表卡、记录健全规范(档案、表卡见附件)。
    ⑥有适用的康复训练器具。
    ⑦有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和康复训练丛书。
    (2)村残疾人康复站规范化标准
    ①康复站设在具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执照》的诊所内,门前挂“××村残疾人康复站”标识牌。
    ②县残联、卫生部门联合核发《残疾人社区康复站认证书》。
    ③康复站墙上有《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及家庭康复点一览表》、《康复员职责》、《康复服务内容》。
    ④档案、表卡、记录健全规范(档案、表卡见附件)。 
    ⑤有简易适用的康复训练器具。
    ⑥有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和康复训练丛书。
    2. 社区建立残疾人康复活动站
    (1)依托社区内现有资源和设施,安排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场所,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及娱疗、工疗等康复活动,为智力残疾人和稳定期精神病患者提供日间照料和心理咨询服务。
    (2)配备基本的康复训练器具、辅助用具和康复知识普及读物。
    (3)有工作档案和康复服务档案。
    (4)有康复协调员负责康复活动室工作。
    3. 康复员应具备的条件与业务素质要求
    (1)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2)经相关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清楚辖区内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
    (4)清楚工作职责和康复服务内容。
    (5)掌握康复训练技术和方法,能指导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按残疾人需求提供康复服务。
    (6)能规范填写和使用各类康复工作档案。
    (7)了解与残疾人社区康复相关的政策及社会康复资源。
    乡镇(街)康复指导员对康复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4. 康复协调员应具备的条件及工作职责
    (1)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有爱心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协调办事能力。
    (2)经相关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持《康复协调员证》上岗。
    (3)会同康复员开展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4)了解掌握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主要内容。
    (5)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转介服务和必要的康复服务。
    (6)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支持。
    5. 提高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为各类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针对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辅助器具服务、咨询和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残疾人及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1)残疾筛查、诊断:康复协调员会同康复员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康复治疗、训练: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情况,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康复协调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康复机构指导下,负责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日常照料和其它康复活动;协助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3)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残疾人及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4)转介服务:康复员对社区办难以诊断治疗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5)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档案:康复协调员为社区(村)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
    档案主要包括:
    ①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
    ②康复服务记录(康复服务日志及读物、器具使用记录)。
    ③转介、转诊服务档案(双向转诊)。
    ④社区康复资源档案。
    ⑤患者家属培训档案。
    ⑥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档案。
    ⑦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档案。
    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
    ⑨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档案(套)。
    (五)建立社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1. 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社区康复工作方案,出台有关康复政策,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2. 各有关部门对社区(村)康复站(康复活动站)和人员(康复员、康复协调员)工作内容和责任做出明确要求,将康复站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与卫生部门对康复站核发认证书,并明确将康复与防疫、健康、妇幼保健等融为一体,作为基层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内容之一。对康复员、康复协调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卫生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奖罚制度。
    3. 将基层康复人员培训纳入卫生培训大局,建立资格认证及上岗制度,统筹安排。相对保持康复人员队伍稳定。
    4. 建立康复保障体系,确保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1)纳入医疗保险;
    (2)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3)有关残疾类别康复纳入政府大病救助病种;
    (4)建立康复救助基金;
    (5)残联系统康复医院优诊优治残疾人。
    (六)积极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稳步推进省社区康复达标区培育工作
    六、经费保障
    1. 中央经费对社区康复工作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完成各康复项目任务补贴(详见各方案实施办法)。
    2. 省级经费按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安排,主要用于全省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人员培训、订购教材和普及读物以及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和示范典型推广、检查评估等。��
    3. 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社区康复经费,保证康复需求与服务调查、人员培训、康复机构建设、组织协调以及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和康复员补助的需要。
    七、统计登记
    按中国残联《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台帐》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规范使用工作用表。
    八、检查评估
    2008年进行残疾人社区康复中期检查;2010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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