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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2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
    辽康复办〔2007〕8 号

    各市康复办:
    为贯彻落实《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方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确保“十一五”听力语言康复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对2710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为220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对2710名聋儿家长进行培训。
    ──补贴救助2000名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
    ──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即《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
    ──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试点。
    (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时间要求
    2008年12月底以前,完成对1650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1650名聋儿家长进行培训、为132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补贴救助1200名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的任务目标;建立或改建2个具有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服务能力的机构。
    2010年12月底以前,完成对2710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2710名聋儿家长进行培训、为220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补贴救助2000名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的任务目标;建立或改建4个具有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服务能力的机构。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实施参照《“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实施方案(2006-2013年)》(全康办〔2006〕6号)。
    三、具体措施
    (一)完善社会化聋儿康复工作网络,明确工作职责
    1. 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各尽其职、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治疗工作,推广适合于基层操作的适宜技术;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听力残疾预防工作,将预防听力残疾工作纳入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范围;建立各级医疗康复机构合理分工、互相转诊的机制。
    ──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明确要求,加大对聋儿康复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确保康复后的聋儿能够进入普通小学,接受教育;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内听力障碍儿童的康复工作;支持做好听力语言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聋儿接受康复救助的力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的聋儿康复工作。
    ──质检、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助听器等产品监督检测;加强听力检测与助听器验配服务的行业管理。
    ──各级残联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听力语言康复计划;做好本系统内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工作。
    2. 将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纳入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聋儿康复机构工作范畴,明确工作职责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经费、组织考核验收。
    ──省聋儿康复中心是全省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和业务管理部门,承担日常管理工作,面向全省开展听力筛查、助听器选配、耳模配置、听力语言训练、专业人员培训、设备开发、咨询服务、康复技术与方法研究、助听器和康复设备质量监控等业务。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康复工作计划,进行考核验收。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发挥区域技术资源中心和区域行业指导作用,提供康复技术服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技术操作流程,完成同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下达的任务。
    (二)加强人员培训,巩固工作者队伍
    ──成立省听力语言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各市参照成立本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协助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按照《辽宁省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管理、技术人员培训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轮训。
    ──按照《全国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和全国聋康协办发[2005]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完善听力技术及语言训练服务的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听力技术专业人员及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全面实施岗位资格考核及认证制度。
    ──省残联康复部、省聋儿康复中心承担省内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市、县(市、区)要逐级开展培训;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同时承担辖区内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
    (三)加强机构建设,完善服务网络
    ──省聋儿康复中心要按照《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建设验收标准》,健全听觉康复、语言训练和社区指导三项业务功能。
    ──对市级语训部(聋儿康复中心)实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管理,按不同类别,对规模、场地、设备和设施、专业队伍条件、收训聋儿数量和康复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社会化工作原则,引导、扶持、规范社会兴办的聋儿康复机构。
    (四)组织实施
    1. 对2710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1)下达任务
    省康复办负责向各市下达聋儿康复任务;各市康复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组织筛查
    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初级卫生保健网络和基层残疾人组织,发挥聋儿康复机构的作用,在大力宣传的基础上,加大筛查力度,通过新生儿筛查和学龄前儿童听力普查,开展拉网式筛查,摸清底数,做好向康复机构转介的准备工作。
    (3)开展训练,建立档案
    各级残联根据筛查情况,通知聋儿家长,根据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聋儿进入机构开展康复训练。
    各级各类聋儿康复机构要为新收训聋儿建立个人康复档案;按要求填写、上报《“十一五”新收训聋儿登记表》(附件2)。
    2. 为220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1)下达任务
    省康复办向各市下达专项救助任务;各市康复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组织筛查
    各市康复办按要求组织开展贫困聋儿筛查;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协助做好受助聋儿筛查工作。
    (3)配发助听器及制作耳模,组织开展训练
    省聋儿康复中心及有条件的市级语训部按要求为受助聋儿验配助听器、配发电池、制作耳模;各级残联安排受助聋儿就近接受康复训练。
    (具体实施参照《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聋儿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3. 补贴救助2000名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
    (1)下达任务
    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基础上,省、市残联要加大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工作的力度,多形式、多渠道筹措经费,对贫困聋儿给予适当补贴,保证每年完成补贴救助400名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的任务。
    (2)组织筛查
    省、市残联要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贫困聋儿筛查、助听器配发工作;监督、检查各市聋儿康复机构任务完成情况。
    (3)配发助听器,填表上报
    省聋儿康复中心及有条件的市语训部要为受助聋儿验配助听器;做好助听器验配后的回访工作。
    各市语训部按要求填写、上报《贫困聋儿受助情况登记表》。
    (具体实施参照省康复办年度康复工作计划要点。)
    4. 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具体实施参照《“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实施方案(2006-2013年)》(全康办[2006]6号)。
    5. 对2710名聋儿家长进行培训
    (1)下达任务
    省康复办向各市下达聋儿家长培训任务;各市康复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确定培训对象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负责本机构在训聋儿家长及本辖区聋儿家长的摸底调查、组织和培训工作。
    (3)开展培训
    依托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建立完善家长学校,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工作。
    6. 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试点
    省聋儿康复中心要帮助市级语训部将业务逐步拓宽至为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服务的范围。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开展全方位的康复技术服务;要面向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开展耳聋预防宣传、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康复咨询指导等工作,每年到社区、村委会服务不少于两次。
    新建市级以上聋儿康复机构应当具备为成人提供听力语言康复服务的能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聋爱耳知识
    充分利用“爱耳日”、“助残日”、“国际聋人节”等节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开展以耳聋预防、听力语言康复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爱耳、护耳知识,减少听力语言残疾的发生。
    四、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按每人150元为聋儿康复训练提供补贴,按每人50元为聋儿家长培训提供补贴。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对我省220名贫困聋儿,按每人2000元免费配发助听器,按每人每年100元免费制作耳模,按每人每年200元免费提供电池,按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康复训练经费。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投入相应的工作管理经费。
    五、登记统计
    直接实施服务的各级聋儿康复机构按要求填写《“十一五”新收训聋儿/贫困聋儿救助/家长培训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报同级残联审核,并经省残联审核后,报全国聋儿康复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直接实施服务的各级聋儿康复机构会同同级残联填写《“十一五”听力语言康复统计汇总表》(附件3),并逐级上报至省残联,省残联汇总报全国聋儿康复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六、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08年对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2010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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