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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9日 编辑: 来源:
    辽残联〔2006〕33号

    各市残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 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

      我省有100个县(市)、区,160万残疾人,其中有康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约100万,占残疾人总数60%以上。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我省初步建立了社会化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区康复工作模式,残疾人康复受益面不断扩大,“十五”期间,我省有近5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实践证明,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是大多数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补偿功能、改善参与社会生活条件最有效的形式,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基础和关键。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普遍解决广大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2号)精神,省残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全省开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适应“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的新形势,科学规范地推进我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全面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为主要措施,本着整体推进、重点培育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区、县(市)培育活动,有步骤、有计划地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面,确保如期实现我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二、目标与进度
      1、目标
      到2010年,城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康复服务,70%的农村县(市)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全省80万残疾人得到有效康复服务。
      2、进度
      2006年开始,全省全面展开社区康复工作。
      ──2008年100%的县(市)、区和城市50%的社区、农村20%的村开展规范化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30%的市辖区和20%的农村县(市)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40万残疾人得到有效康复服务。
      ──2009年,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障机制和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市70 %的社区、农村50%的村开展规范化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70%的市辖区和40%的农村县(市)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60万残疾人得到有效康复服务。
      ──2010年,残疾人社区康复建立起自然运行长效机制,残疾人康复需求得到基本保障,全省普及开展规范化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95%的市辖区和70%的农村县(市)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80万残疾人得到有效康复服务。
      三、标准与条件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1、政府重视。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残疾人社区康复相关政策文件和保障措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长效运行。
      2、机构健全。建立并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县(市)、区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机构健全,乡(镇)街配备社区康复指导员,社区、村普遍建立非盈利性质的残疾人康复站。
      3、社区康复工作全面开展。县(市)区所辖社区、村100%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村康复站(点)设置和康复员服务水平满足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求。
      4、康复人员全员培训。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基层康复人员培训率达100%,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5%。有康复需要的残疾人及家庭康复知识普及率达100%。
      5、服务内容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档案,残疾人康复需求筛查率不低于残疾人总数的60%,社区康复人员能够有计划地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提供转介服务。
      四、经费安排
      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初预算,省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申报程序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每年申报一次。当年度12月30日前,各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县(市)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条件在全市范围内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市辖县(市)、区,由市辖县(市)、区填写《辽宁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申报表》,市培育活动领导审查通过后,上报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同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并提出验收申请。省领导小组根据各市申报的达标县(市)、区进行评估和验收。
      六、工作要求
      1、提高对培育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重点转移到社区康复上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工作的认识,把培育活动作为实现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完成“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保障措施,认真规划,精心组织。
      2、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确保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顺利开展。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方案要求,成立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有效开展。
      3、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省开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专项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展培育活动,组织开展“以康复知识进社区进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唱响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主旋律,为残疾人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以培育活动为契机,推动我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全面开展。各市要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为契机,参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要求,结合贯彻落实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规范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建立并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有步骤、有计划地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为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夯实基础,为残疾人奔小康创造条件。
      七、领导机构
      省、市、县(市)区成立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培育活动。
      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县(市)区达标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宁   省残联副理事长
      副组长:曾晓非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杨  军   省民政厅纪检组长
      侯志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马爱群   省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处长
      石冰心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
      王作英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张  臻   省残联康复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康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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