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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政策规定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残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促进构建和谐辽宁及小康社会的进程,根据2002年省政府第409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关于我省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批示、指示意见,省残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制定了《辽宁省全面实施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五年九月七日
辽宁省全面实施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方案
据1982年全国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我省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患者50余万人。按目前国家规定地区人口6‰检出标准测算,我省至少有精神病患者26万人,需经常服药的精神病患者13万人,其中贫困精神病患者8万人。这些精神病患者除极少数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外,有90%以上在社区、家庭或流散社会,渴望服药治疗。“八五”以来,我省沈阳等七市三县按国家统一部署,在社区开展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化工作体系,形成了“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全省有近11万精神病患者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监护、治疗和康复,精神病患者监护率、显好率和社会参与率不断提高,肇事肇祸率明显下降。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竞争压力大,矛盾增多,精神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精神病不仅给病人本身带来极大的痛苦,给病人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也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特别是贫困精神病患者因贫看不上病、吃不起药引起病情失控的肇事肇祸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危害着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巩固扩大我省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拟从2005年10月起,全省全面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把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重点转移到社区和基层,进而逐步使全省26万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地监护、治疗和康复服务,最终让他们回归社会,为建设和谐辽宁,全省人民早日进入小康社会做出贡献。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全面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以社区和基层防治康复为重点,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工作模式,以满足贫困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覆盖全省26万精神病患者,不断提高对精神病患者监护、治疗、康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控制肇事率,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任务与目标
(一)目标
从2005年10月起,全省14个市全面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利用5至8年时间,逐步在社区建立起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机制,使贫困精神病患者能就近就便接受治疗和康复,到2010年,全省8万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投药率基本达100%;2013年全省26万精神病患者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二)任务进度
──2005年9月,召开全省全面实施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面启动。2006年3月底前,各市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完成各级组织管理网络和技术指导网络的建立。已开展工作市按国家要求,进一步高标准完善工作网络,落实工作经费,巩固工作基础。
──2006年6月底前,各地对基层社区精防康复人员进行培训,开始调查摸底、建档立卡。首批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8000人。
──2006年底,全面完成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精神病患者检出率不低于地区人口总数的6‰,精神病患者达到26万人。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达2万人(次)。
──2007年底,制定与完善贫困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保障政策,继续对全省2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全省80%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的监护、治疗和康复;50%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及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和60%的市、县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2008年,进一步完善与落实贫困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政策,全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5万人(次),服药率60%以上;精神病监护率95%以上,显好率65%以上,社会参与率达55%;80%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及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和90%的市、县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2010年,全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保障体系,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人数8万人(次),服药率基本达100%;利用社区康复站等社区康复设施开展精神病患者日间照料、康复训练、娱乐、心理疏导等活动,并通过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载体,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得到充分保障。全省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2013年,精神病患者监护、治疗、康复服务率基本达100%,全省26万精神病患者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精神病患者,实现人群精神卫生健康意识普及化。
三、实施步骤及原则
(一)工作部署
──省、市、县召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全省全面启动实施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二)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
──建立组织管理网络。省、市、县(市)区、乡(街)政府和基层社区及千人以上企事业单位成立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组织协调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残联、民政、公安、财政、教育、劳动与保障、宣传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主要部门职责
卫生:将社区精防康复工作纳入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承担所辖地区精防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将农村精神疾病纳入新型合作医疗管理。
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以“群防群治”为重点的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负责建立基层社区精防工作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康复服务网络;配合卫生部门抓好精防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定点医院对精神病患者投药;做好宣传工作,维护精神病残疾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因精神疾患致残。
财政:根据我省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需要,负责安排必要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
民政: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精神病患者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公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依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技术指导网络。省、市、县成立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组,负责本地区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的技术指导,开展摸底调查,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制定与实施治疗康复方案、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
──建立治疗康复系统。在技术指导机构的指导下,建立以街道(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站、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家庭病床、街道工疗站、福利厂、家庭监护小组为基础的防治康复系统。负责落实精神病患者监护治疗与康复措施,控制复发率,帮助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
(三)逐级开展培训
──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培训由各级残联协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培训内容由卫生、残联等部门根据国家《精神病防治康复实施方案》和实际工作需要共同制定,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负责技术培训。
──从事精防康复工作的各类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培训采取省、市、县逐级培训的原则。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基层社区精防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监护小组成员和精神病患者家属等。
──各级培训要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凡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通过业务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发上岗证,不得从事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四)摸底调查
摸底调查工作在各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精防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摸底调查中精神病患者检出率不得低于国家6‰的检查验收标准。
──组建队伍。以所辖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组成若干由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社区精防康复医生等3―5人调查小组承担摸底调查任务。
──准备工具。摸底调查使用《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统一表卡》。《统一表卡》由各市按表样自行印制。
──培训人员。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3―5天培训,使调查人员掌握调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法、程序,并正确使用《统一表卡》。
──登记建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召集所辖社区(村)干部和乡村医生、管片民警、治保人员等参加精神病患者线索调查会议,请相关人员提供线索,填写“线索调查登记表”,调查小组按线索登门对患者病情进行确认,逐一登记建档。
──统计汇总。根据登记建档情况,对掌握的资料进行整理统计,对摸底调查进行总结分析。
(五)贫困救助
1. 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途径
──城区有医疗保险的职工按医疗保险规定正常就诊;没有医疗保险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患者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农村精神病患者纳入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范围。
──其余有服药价值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由各级残联组织实施免费服药。
2. 贫困精神病患者投药工作规程
──各市、县指定一所精神病专科医院作为贫困患者免费服药定点医院。
──省残联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精神病类药品生产厂家为免费投药定点厂家,省统一确定所需药品价格、药品种类。
──接受免费投药的患者每年享受300元(省定厂价)国产精神类药物,一般连续服药二年。
──各市残联与定点医院签订工作协议书,各定点医院根据受助患者需求负责向省指定厂家进药,各市残联根据定点医院进药情况与药品生产厂家按指定价格结算。
──定点医院免收患者挂号费和诊查费。
3. 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办法
──确定受助患者。省下达年度免费服药救助人数指标,各地逐级确定享受免费服药的贫困精神病患者。贫困患者认定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受助患者按要求填报《辽宁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申请登记表》,由县(市)区残联初审,市残联确认,报省残联备案。
──签订协议书。定点医院和受助患者确定后,各市残联与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与受助患者服药监护人签订协议书。
──凭卡取药。全省统一使用《辽宁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卡》。受助患者凭《救助卡》到指定医院取药。首次取药时,受助患者本人须到定点医院进行首诊检查,定点医院建立《辽宁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病历》,明确用药种类和药量。定点医院每次投药不得超过患者一个月的药量。
《救助卡》每年由县(市)、区残联审核一次。定点医院负责确诊病情,对病情稳定的患者停止投药;对搬迁、走失、死亡或家庭条件不再符合救助标准的患者由各市残联予以审核调换。
──质量跟踪。定点医院对免费服药患者应进行及时跟踪、监护,根据患者病情随时调整用药。对出现不适应的患者要及时停药,并视患者情况免费化验肝功。
(六)康复训练
──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由社区精防医生或家庭监护小组组织其进行康复训练。
──康复内容主要包括体能训练、家庭生活技能训练、学习能力训练、社会交往技能的训练以及职业技能的训练。
──各市、县、街道、乡(镇)建立精神病患者工疗站、农疗站、日间照料室、托养所等康复场地帮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提高生活质量,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
四、经费安排
(一)社区精防康复经费投入
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经费采取政府投入、社会筹集等多渠道筹集方式。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十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年初预算。
(二)经费管理
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是各级政府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专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工作要求
1.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三个代表”,体现党的先进性,建设和谐辽宁和小康社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德政工程来抓。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各有关部门业务范畴。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统筹规划,抓好落实。
2. 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确保全省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托社区建设开展群防群治,共同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与康复工作。通过社区群防群治的形式,满足精神病患者的康复需求,使全省广大精神病患者早日康复,回归社会。
3.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新闻单位对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意识和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