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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给予资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

    各市,绥中、昌图县残联、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对学习和生活费用给予资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就读于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的各类贫困残疾学生。

    二、资助名额和标准

    每年计划资助4000人,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1.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基层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受助贫困残疾学生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2. 各地区基层残联根据省残联分配的资助计划数,按照公开公正、低保优先的原则与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对申请补助学生共同筛查审核,核实残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在维护残疾学生尊严的前提下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后确定补助对象。

    3. 各县(市、区)残联对受助残疾学生《登记表》进行审批盖章,上报市残联,由市级残联填写《义务教育阶段___学年受助贫困残疾学生花名册》(见附件2),逐级汇总报至省残联。对确实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省残联有权取消其资格。

    4.受助残疾学生每学年确认一次,各地区基层残联和残疾学生所在学校本着贫困残学疾生普遍受益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实际情况,分批、分步骤对受助对象实施逐年资助并力求达到全覆盖。但对资助资金执行确有不利的地区或家庭经济状况确有好转的残疾学生,下年将取消其资格。

    四、资助资金发放流程

    每年9月前,由省残联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核定后下拨资助资金到市、县财政。由市、县财政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各受助学生所属残联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残联、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按规定做好补助对象的认定等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二)严格资金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残联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分配使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对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公示制度。相关部门不得滞留、挪用、侵占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挤占或挪作他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资助档案资料管理。各市残联要认真细致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工作。要建立受助残疾学生台账,将受助学生相关资料及时录入数据库。

     

    附件:1. 义务教育阶段受助贫困残疾学生申请登记表

          2. 义务教育阶段___学年受助贫困残疾学生花名册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9日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 附件1:义务教育阶段受助贫困残疾学生申请登记表.doc
      附件2:义务教育阶段学年受助贫困残疾学生花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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