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 无障碍声明
  • 无障碍浏览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 网站首页
  • 政务频道
  • 新闻频道
  • 业务频道
  • 服务频道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 网站首页
  • 政务频道
    • 领导简介
    • 领导活动
    • 领导讲话
    • 机构职能
    • 机构设置
    • 残疾人证办理指南
    • 信息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年报
    • 历史沿革
    • 事业发展
    • 大事记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规定
        • 综合
        • 残疾人证
        • 生活保障
        • 医疗康复
        • 教育培训
        • 劳动就业
        • 交通出行
        • 托养服务
        • 法律服务
        • 组织建设
      • 本省政策规定
        • 综合
        • 残疾人证
        • 生活保障
        • 医疗康复
        • 教育培训
        • 劳动就业
        • 交通出行
        • 托养服务
        • 法律服务
        • 组织建设
    • 政策解读
    • 文献中心
    • 事业统计
    • 党建专栏
    • 预决算公开
  • 新闻频道
    • 残联要闻
    • 工作动态
    • 基层消息
    • 媒体关注
    • 爱心事迹
    • 自强风采
    • 创作园地
    • 交流探讨
    • 图片聚焦
    • 公告通知
    • 专题报道
      • 欢迎订阅2023年《中国残疾人》《三月风》
      • 弘扬雷锋精神,争当攻坚先锋
      • 拥抱冬残奥 一起向未来
      • 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
      • 十一届残特奥会
      • 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
      • 牢记初心使命 争取更大光荣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永远跟党走”全省残联主题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展播
      • 走过十三五,踏上新征程
      • 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
      • 全省残疾人脱贫攻坚典型事迹展
      • “决胜小康 战疫有我”辽宁省残疾人原创作品朗诵会暨大连市残疾人文化周启动仪式视频
      • “决战脱贫 同奔小康”全省残疾人微视频大赛优秀作品展
      • 残疾儿童网上康复训练免费指导课程
        •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视频
      • 抗击疫情微视频集锦
      • 战“疫”进行时
      •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
      • 聚焦残运会
      • 第二十九次全国助残日
      • 推进残疾预防,健康成就小康
      • 做好残疾预防 关爱生命健康
      • 关爱孤残儿童,让爱洒满人间
      •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 服务振兴献良策立足岗位做贡献
      •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 省政府民生实事专题报道
      • 第九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中国残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 第二十五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三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二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一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次“全国助残日”
      • 热烈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 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
      • 省残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 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
      • 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
      • 省、市领导谈残疾人事业
      • 辽宁省第七个残疾人就业促进日
      • 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
      • 第28次全国助残日
      • 党建+营商环境建设
      • “阅读新时代 喜迎二十大”全省残联优秀征文作品展播
      • 2022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残障儿童康复救助
      • 宪法宣传周
      • 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
      • 全省残联“五个一”专项行动
      •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 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辽宁省优秀残疾人选手事迹介绍
      • 2023年国际残疾人日
      • 安全生产
      • 沿着雷锋的足迹
    • 首页幻灯片图片
  • 业务频道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障
      • 社会福利
      • 社会救助
    • 组联
      • 组织建设
      • 干部培训
      • 先进表彰
      • 残疾人证管理
      • 社区残疾人工作
      • 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 志愿助残
    • 康复
      • 康复机构
      • 残疾预防
      • 康复政策
      • 康复服务
      • 康复知识
    • 宣传文体
      • 公共文化场所
      • 文体活动
      • 艺海奇葩
      • 体坛英姿
      • 作品欣赏
      • 奖牌榜
      • 体育项目
    • 教育
      • 学前教育
      • 义务教育
      • 中高等教育
      • 政策法规
      • 特殊教育
    • 就业
      • 就业指导
      • 盲人按摩
      • 技能展示
    • 培训
      • 技能培训
      • 培训机构
    • 托养
      • 托养机构
      • 托养政策
    • 权益保障
      • 法律政策
      • 法律救助
      • 维权机构
      • 无障碍建设
      • 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协会工作
      • 社会保障
      • 组联
      • 康复
      • 教育
      • 就业
      • 培训
      • 托养
      • 权益保障
      • 扶贫
      • 政府购买服务
      • 宣传文体
      • 协会工作
      • 基金会
    • 扶贫
      • 扶贫政策
      • 实用技术培训
      • 扶贫项目
    • 政府购买服务
  • 服务频道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在线招聘
    • 在线捐赠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在线查询
    • 在线咨询
    • 热线电话
    • 在线访谈
    • 网上调查
  • 无障碍浏览

    本省政策规定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

    本省政策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策法规 > 本省政策规定 > 本省政策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策法规 > 本省政策规定 > 劳动就业

    关于省残保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4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就业指导办

    各市残联、财政局(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残联、财政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和《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91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省残保金)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省残联、省财政厅决定用省残保金对各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给予资金支持,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各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 

      2.补助条件 

      申请省级补助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有固定的就业培训场所、连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含2年)、年就业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年培训残疾人不少于100人次(含100人次)、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月(含8个月)、城镇基地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职工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补助标准 

      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0人、年度培训残疾人不低于100人次的,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1-20人(含20人)、年度培训残疾人不低于200人次(含200人次)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21-30人(含30人)、年度培训残疾人不低于300人次(含300人次)的,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31人以上、年度培训残疾人高于300人次以上的,在补助20万元基础上,按增加1人就业补助0.2万元,增加1人培训补助0.05万元的标准,最高补助到30万元。 

      4.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地购建(租赁)经营场所、购买生产资料和改善残疾人工作条件等支出。 

      5.补助项目管理 

      (1)申请补助的省级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基地要认真填写《就业培训基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该基地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受培训人员花名册及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工资手册或工资单、培训记录、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城镇基地还需要提供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凭证。 

      (2)市残联要对基地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省残联对报送基地发展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进行复审,并对部分基地进行抽检,确定补助基地名单。 

      二、对残疾人个体就业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辽宁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或职业技能水平、在法定就业年龄段、有接受扶持愿望的个体就业残疾人。 

      2.补助条件 

      申请省级补助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经营手续(非正规劳动组织证明、同级残联开具的营业证明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发展势头良好的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3.补助标准 

      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标准为每人0.3万元,可连续补助3年。 

      4.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个体就业者购建(租赁)经营场所和改善经营条件等支出。 

      5.补助项目管理 

      (1)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要向县(区)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残疾人个体就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设备更新或扩大再生产需求报告》,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经营手续、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县(区)级残联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截止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残疾人个体就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及上述复印件上报至市残联进行审核。 

      (3)各市残联要对各县(区)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市残联网站进行公示。 

      三、对残疾人个体创业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辽宁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或职业技能水平、在法定就业年龄段、有接受扶持愿望的个体创业残疾人工商户。 

      2.补助条件 

      申请省级补助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合法的工商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连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含2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安置3名以上残疾人就业。 

      3.补助标准 

      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补助0.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个体创业者购建(租赁)经营场所和改善经营条件等支出。 

      5.补助项目管理 

      (1)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要向县(区)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残疾人个体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及《设备更新或扩大再生产需求报告》,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经营手续、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县(区)级残联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截止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残疾人个体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及上述复印件上报至市残联进行审核。 

      (3)各市残联要对各县(区)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市残联网站进行公示。 

      四、对各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给予补助 

      1.补助对象 

      受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2.补助条件 

      申请省级补助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对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适配、雕刻、书画装裱、书画类、剪纸、摄像、辽砚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残疾人健身技术指导、法律维权能力、社区康复指导员等培训;残疾人的培训机构为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所确定的职业定点培训机构、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级残联设定的培训机构以及经同级残联及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开展订单培训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培训对象毕业后,就业率不低于90%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达到参培人数90%以上;课时费补贴标准不超过《辽宁省职业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目录》(附件4)课时补贴指导标准的150%。 

      3.补助标准 

      省对各地按培训费实际支出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  

      4.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培训补贴支出。 

      5.补助项目管理 

      (1)各地残联根据全年开办的培训班情况,对达到省补贴标准的培训班,跟踪检查培训班的教学任务分配、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执行、配备师资的资质条件、职业培训开班审批手续、使用教材规范性、培训课时、学员结业成绩、培训补贴申领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工作。认真填写如下材料,并提供技能培训的相关证明,向省残联提出申请。 

      (2)各地残联要建立残疾人培训情况数据库,具体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就业率和合格率、参加培训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培训后就业单位等情况。 

      五、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1.申报审核程序 

      上述4项省补助资金以市为单位进行申报,由市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形成统一的报告,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于每年6月底前(2014年在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残联、省财政厅。具体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省补助资金总额及分项数额、符合省补助条件情况的说明、申请省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同时,附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相关资料证明及附表(见附件)。 

      2.资金拨付程序 

      省残联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于7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省补助资金安排意见,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于8月底前将资金下拨各地。 

      六、工作要求 

      各地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省补助项目数据库,实行基础信息及项目情况数据库管理。对就业培训基地、个体就业、个体创业实行项目3年周期滚动管理,并根据项目实际实施进度申请、核拨省补助资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按上年实际执行情况申请省补助资金。要对各受助对象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形成的资金申请报告要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收到省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实际情况加快资金核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残联、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受助资金或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或资金不到位情况,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扣回省补助资金数额,并取消今后一个时期该地区享受省补助资金资格。 

      附件:1.就业培训基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2.残疾人个体就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3.残疾人个体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4.辽宁省职业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目录 

      5-1.残疾人职业培训申请省补助资金汇总表 

            5-2.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结业报告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4日 

    附件下载

    已跳转到底部内容区域
    辽宁残联二维码 辽宁残联二维码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辽ICP备16000996号-1(域名信息查询地址:beian.miit.gov.cn)

    版权所有: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维护单位:辽宁省残疾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