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政务频道
- 新闻频道
- 残联要闻
- 工作动态
- 基层消息
- 媒体关注
- 爱心事迹
- 自强风采
- 创作园地
- 交流探讨
- 图片聚焦
- 公告通知
- 专题报道
- 欢迎订阅2023年《中国残疾人》《三月风》
- 弘扬雷锋精神,争当攻坚先锋
- 拥抱冬残奥 一起向未来
- 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
- 十一届残特奥会
- 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
- 牢记初心使命 争取更大光荣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 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永远跟党走”全省残联主题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展播
- 走过十三五,踏上新征程
- 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
- 全省残疾人脱贫攻坚典型事迹展
- “决胜小康 战疫有我”辽宁省残疾人原创作品朗诵会暨大连市残疾人文化周启动仪式视频
- “决战脱贫 同奔小康”全省残疾人微视频大赛优秀作品展
- 残疾儿童网上康复训练免费指导课程
- 抗击疫情微视频集锦
- 战“疫”进行时
-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
- 聚焦残运会
- 第二十九次全国助残日
- 推进残疾预防,健康成就小康
- 做好残疾预防 关爱生命健康
- 关爱孤残儿童,让爱洒满人间
-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 服务振兴献良策立足岗位做贡献
-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 省政府民生实事专题报道
- 第九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中国残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 第二十五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三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二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一次全国助残日
- 第二十次“全国助残日”
- 热烈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 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
- 省残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 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
- 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
- 省、市领导谈残疾人事业
- 辽宁省第七个残疾人就业促进日
- 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
- 第28次全国助残日
- 党建+营商环境建设
- “阅读新时代 喜迎二十大”全省残联优秀征文作品展播
- 2022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残障儿童康复救助
- 宪法宣传周
- 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
- 全省残联“五个一”专项行动
-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 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辽宁省优秀残疾人选手事迹介绍
- 2023年国际残疾人日
- 安全生产
- 沿着雷锋的足迹
- 首页幻灯片图片
- 业务频道
- 服务频道
本省政策规定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5日
编辑:
来源: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社会各单位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总数1.7%比例(含已安排人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在职职工总数,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已安排的残疾职工,指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
二、征收标准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1人,按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三、征收程序及征收手续
(一)由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各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4月为年审期。年审期间,各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由省残联和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年审表格,并按要求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由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代扣时间为每年7月。
由地税机关代征的保障金,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2003年度就业保障金的代征时间为2003年7月。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审期负责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提供给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扣和代征依据。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在征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
(四)凡1997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交。补交金额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交时限,同时通知财政部门或地税机关代扣、代征。
(五)保障金的征收凭证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四、征收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二)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均应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负责保障金的存储及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三)各市每年征收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政保障金专户,期限为下年度一季度末,由省财政厅和省残联视各市保障金征收及就业工作情况统筹使用。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另行制定。
五、违章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金的单位,按《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1997年省政府第7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有关部门对保障金的征收工作要予以大力支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挤占挪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严格各项开支,确保保障金专款专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底对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要定期对各市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和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保障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