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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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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盲人医疗按摩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5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
    辽残联〔2009〕12号

    各市人事局、残联:
    根据《转发关于盲人医疗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1998]114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全省盲人医疗按摩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省残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2009年盲人医疗按摩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  间
    (一)全省盲人医疗按摩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定于2009年第四季度进行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二)请各市残联于5月20日前统计参评人员,上报省评委会,并领取专用的评定表格。8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上报省评委会(逾期不予受理)。
    材料核准登录有效时间截止2009年12月31日。
    二、评审范围对象
    各种性质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盲人(含低视力者)医疗按摩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人员不予评审。
    三、申报条件
    (一)初级
    1. 按摩医士:盲人按摩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
    2. 按摩医师:取得按摩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任按摩医士满5年;取得按摩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按摩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中级
    主治按摩医师:取得按摩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任按摩医师满7年;取得按摩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按摩医师满6年;取得按摩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任按摩医师满4年。
    任现职务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2篇)有价值的按摩专业论文(综述性的除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按摩专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表2篇以上(含2篇)论文。
    四、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复印17份。
    2.填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贴一寸照片)。
    3.残疾人证、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原件经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照片背面需标明市别及姓名)。
    4.业务自传1份(1500―2000字,宋体,标题3号,正文4号,单倍行距,A4纸打印),重点写明本人任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业务自传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个体开业者,经当地市级残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加注审核意见,同时加盖公章。
    5.参评中级职务资格者还须提供任按摩医师以来有代表性的著作或论文2篇,其中1篇为答辩论文,参加答辩的论文须填写《论文送审推荐表》(见附件3)2份。
    (二)申报程序
    各市在报送材料的同时,将推荐申报评审人员汇总、审核后,按中、初级分别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省评委会。
    (三)考试和评审
    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经省评委会审核后,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通知符合申报条件者进行评审前培训和考试。
    申报初级者考试科目为《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中医诊断》、《按摩学基础》、《经络学》、《腧穴学》。
    申报中级者考试科目为《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中医诊断》、《推拿学》、《医古文》。
    理论成绩合格者,均参加临床按摩手法操作考试。参评中级者,还须进行论文答辩。评审结束后,省评委会下发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并由各市人事局颁发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报送的评审材料应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不得漏项,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实,应加盖印章的项目必须加盖印章。
    (二)培训及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21巷11号
    邮    编:110032
    联 系 人:王琳琳  宋  鑫
    联系电话:024―86932507
    传    真:024―86932022
    电子邮箱:19878830@qq.com

      附件:1.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2.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
    3. 论文送审推荐表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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