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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人权保障立法取得历史性成就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6日 编辑:辽宁省残联管理员 来源:

原文转载自:《民主与法制社》2022-09-15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强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立意高远,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加强人权保障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与人权的内在关系,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立法通过赋予权利的合法性来确认权利,促进实现权利的物质条件来落实权利,明确侵权责任及请求机制来救济权利,全方位调节权利义务关系,为人权保障提供坚实法律依据。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重要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体现到法律制度之中,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进一步从根本法上保障人权,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在我国,每一项立法都是人权事业的重要制度成果,人权保障立法取得全方位、历史性成就。

  一、完备法律体系,系统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我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主要特征之一。百年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山河破碎、生灵涂炭,中国人民的生存权无法得到保障。百年来,我们党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成就,把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不断向前推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人民的生存权已经不再局限于吃饱穿暖等基本生活需要,而是逐步延伸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权,贯穿体现到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政治参与、人格尊严、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各方面,贯穿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领域。新时代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生存权和发展权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构建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体系,系统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保护人民群众和平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也是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没有国家的安全就没有人民的幸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国家安全立法,制定修改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出口管制法、数据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国防法等20多部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法律,还有一些法律中规定了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制度,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国战略安全环境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其中,2015年7月制定的国家安全法起统领性、综合性、基础性作用,并推动其他专项立法相继出台。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完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检验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的一个重要标准,关键要看本国人民利益尤其是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否依法得到有效维护。新时代立法,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不断完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法律制度。

  2019年12月制定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与此同时,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两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及时出台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对30多件立法修法项目作出统筹安排,加大立法修法力度,为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筑牢法律防线。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6月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监管原则,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保护人民群众安全。2021年6月修改安全生产法,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与自然是共生关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实现人民的生态环境权利提供可靠保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着力完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人民生态环境权利提供最严格的制度保障。2014年4月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着力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有力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进一步增强了环境保护法在保障人民生态环境权利方面的统领作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对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治理责任,营造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制定修改森林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生态资源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建立完善乡村振兴法律制度,支持和保障三农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党治国理政中的重大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2021年4月制定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系统规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政策和制度,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赋予农民更多土地权利、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农业农村农民发展有了保障,国家的发展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法律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不断促进和保障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不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上来。完善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我国的选举法,坚持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要求。2015年8月、2020年10月,对选举法进行第六次、第七次修改,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更好保障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促进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加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法律保障,不断拓展和丰富人民当家作主的渠道和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完善预算审查制度、立法制度以及人大组织、工作与会议制度等,人民依法参与国家立法和其他国家事务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备。

  2014年8月修改预算法,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责,推进预算公开和民主监督,还相继制定修改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促进管好国家账本、人民财产。2015年3月修改立法法,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拓宽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协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机制,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供制度保障。2021年3月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等,进一步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2015年8月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完善代表的履职形式和保障,加强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的联系。2015年8月、2022年3月,两次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推进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018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监察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2018年4月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参审范围、履职保障机制等,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健全保障公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职工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神圣职责。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大力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努力增进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新时代立法紧扣人民群众的期盼要求,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完善民事权利、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制度等,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完善民事权利的法律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调整得好,各种社会关系比较和谐,各种社会矛盾比较和缓,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增进民生福祉。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全面规定了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基础性法律。

  加强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的法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安、人居环境等,是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把这些民生事情办好”;“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立法在促进教育公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事关权利公平保障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落实公民的受教育权,完善教育制度,推动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021年4月修改教育法,丰富发展教育事业的指导思想,完善教育方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冒名顶替入学等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2021年10月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等方面的职责,细化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2022年4月修改职业教育法,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会贯通发展,为公民就业创业、掌握技术技能、成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文化领域立法。2016年12月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制定修改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障公民享受更好的文化精神生活。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2015年12月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2016年3月制定慈善法,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2021年8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构建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制度。2021年8月制定法律援助法,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使更多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员得到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完善人权刑事、司法及执法保障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贯彻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既通过正当程序保障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实现权利救济,又在刑事司法中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要求,彰显人道主义光辉。新时代立法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权利救济提供有效法律制度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完善司法程序制度,保障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程序正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足人民群众对诉讼领域权利保障的需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一系列新的制度机制,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权利。2014年11月、2017年6月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部分行政案件可调解制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2018年10月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知情权、辩护权、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2018年10月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2月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成熟可行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推动人民司法与时俱进,以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的方式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推动人权司法保障发展进步。刑事司法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重要职能,其文明程度反映社会法治文明进步水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促进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离不开立法的正确价值引导和制度保障。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已施行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2015年、2017年、2020年分别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十)(十一),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消部分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特别是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领域加强刑事司法保护。2019年,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社区矫正法、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从机构人员、职责程序、监督管理、帮扶教育等方面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2020年12月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废止已施行41年的收容教养制度,建立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现教育保护目的的保护处分措施,注重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2021年12月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2018年10月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健全案件办理运行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用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司法权力,依法保障公民权益。2019年4月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发挥法官、检察官在落实和保障人权中的作用。

  行政执法在人权保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2021年1月修改行政处罚法,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大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保障力度,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特定群体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动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促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更有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基本权利给予特殊保护,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事业发展机会,共享人格尊严和人生价值。这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更是我国新时代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着力点。近年来,我国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利的立法保护,努力推动形成尊重、关爱特定群体成长成才、生产生活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2020年10月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国家监护制度等多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构建起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同时,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对奸淫幼女犯罪行为、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从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加强对妇女、老年人权利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要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搞好顶层设计,不断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抚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规定,扩大刑法有关猥亵犯罪规定的适用范围,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同时,增加对老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老年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加大力度保护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2018年12月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关注的家庭赡养与抚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保障、侵权救济等问题作出统筹制度安排,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回应社会关切。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是人权保障的内在价值和基本要求。新时代新征程对人权保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立法工作中,推动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更好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


  ①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5页。

  ②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第7页。

  ③ 习近平:《在海南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2013年4月10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85页。

  ④ 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载《求是》2022年第5期,第12页。

  ⑤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8页。

  ⑥ 习近平:《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2016年10月27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74页。

  ⑦ 习近平:《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25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94页。

  ⑧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8–19页。

  ⑨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7页。

  ⑩ 习近平:《从小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4年5月30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84–185页。

  ⑪ 习近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美好世界》(2015年9月27日),载《习近平外交演讲集》第一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282页。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韩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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