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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关于开展2020年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公告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要求,现将2020年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20年4月1日—6月30日,携带2019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同级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由省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或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辽宁省残疾人服务中心参加审核。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根据新冠病毒防疫工作要求,各市可自行调整集中年审时间,用人单位参加年审前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2. 法人证书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4.2019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
地址:辽宁省残疾人服务中心
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21巷11号522室
电话:024-82619182,024-82619187
辽宁省残疾人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