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为何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解读来了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9日 编辑:辽宁省残联管理员 来源:辽宁省残联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

  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的具体要求,并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监督管理的兜底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规定。

让他们无障碍地共享美好生活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63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为何要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给检察机关带来哪些新要求和新挑战?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接受了《检察日报》记者的采访。

  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创新

  记者: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为何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带来哪些新要求、新挑战?

  胡卫列: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对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的法治保障措施写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总结实践探索经验、反映人民群众现实期待的立法授权,是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制度在人权保障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具体来说: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涉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最高检认真贯彻党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及时回应立法需求和社会关切,积极稳妥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从个案探索到类案监督再到专项行动持续深化,为完善相关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成为无障碍环境法治建设中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重要亮点,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地保障特定群体充分享受发展利益的为民宗旨。

  二是总结实践经验破解无障碍环境建设难题的现实需要。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多个机关和不同性质的主体,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2019年以来,最高检协同中国残联采取联合调研、共同交办督办案件、发布典型案例以及推动专门立法等方式,促成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在全国全面推开,并向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领域不断深化拓展,切实保障了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丰富的实践和一系列生动的案例证明,检察公益诉讼对于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路径。

  三是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独特的制度优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的最佳司法状态、双赢多赢共赢、注重风险预防和诉源治理等独特的治理效能和制度价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将检察公益诉讼写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落实和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重要指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用好公益诉讼各类监督方式,通过高质效办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无障碍环境立法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要以更大力度、在更广领域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机关要拓宽视野,找准无障碍环境建设重点难点和治理共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的衔接协同,将无障碍公益诉讼的监督触角延伸到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要探索源头治理。要加强预防性公益诉讼,通过与残联、老龄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及无障碍环境认证制度、老年人适老化改造等前端治理机制的衔接协同,不断推动从源头解决公益损害问题。三是要加强多方协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强化协作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制度机制的衔接协同,以个案推动专项整治,推动构建长效机制,推动老年人、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综合履职,增强检察监督合力。

  让残障人士享受公共服务无障碍

  记者:检察公益诉讼在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重点是什么?

  胡卫列:一是关注无障碍设施建设。重点针对违规占用盲道、人行天桥未配套设置无障碍设施、大中型公共停车场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公共交通场所未设置无障碍标志、城市主干路及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区域的人行道是否按照标准设置盲道等问题开展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协同整改到位,让残障人士能够放心出行。重点监督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未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等问题,支持、保障残疾人便利、安全就业。

  二是注重打破信息壁垒。重点关注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事项。比如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现象,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电信业务经营者等是否提供无障碍信息,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等是否提供相应的无障碍功能等,通过开展公益诉讼,让老年人、残障人士信息交流无障碍,享有应有的便利和保障。

  三是实现共享公共服务。从突破“数字鸿沟”“服务赤字”等入手,通过公益诉讼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仲裁、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等进行无障碍服务改造,消除社会服务等各领域的障碍,保障老年人、残疾人能够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维护其生活尊严,提升其生活品质。

  记者: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职责分工,在加强沟通协作方面,检察机关有哪些具体措施?

  胡卫列:一是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发布典型案例。联合残联、老龄委等部门开展调研,全面摸排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案件线索;联合行政机关发布典型案例,共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在全国全面推开。

  二是灵活运用磋商、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非诉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开展前端治理。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整改到位。在公益诉讼个案办理的基础上,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激活“府检联动”机制内生动力,以“我管”促“都管”,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建设无障碍环境的强大合力。

  三是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与中国残联、老龄委召开工作座谈会,互派人员参加重要会议,通报各自工作和办案情况,形成工作共识。派员参加每年的无障碍论坛,宣讲检察公益诉讼在无障碍领域所取得的成果;派员参加残联到各地进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调研。

  适应老龄化社会 推进服务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记者: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一大突出亮点是扩大了受益群体,将老年人纳入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点受益群体之一。检察机关在服务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将开展哪些工作?

  胡卫列: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4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不仅要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而且要积极适应老龄化社会。

  针对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影响用药安全问题,最高检指导江苏、上海、广东、浙江、湖南等地做深做实监督办案工作,进一步听取人大代表、残联、老龄协会、消协、药企、电子药品说明书第三方平台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开展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最高检拟与相关部委磋商座谈,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充分应用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降低药企改造成本,研究提出可行性的药品说明书改造方案,推动出台符合无障碍和适老化要求的管理规范。

  同时,最高检将指导地方加大实践探索,从药品安全延伸拓展到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领域。按照应勇检察长强调的“进一步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记者: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有很多是倡导性规定。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公益诉讼,增强法律实施的“刚性”?

  胡卫列: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保障相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注重讲究方式方法。检察机关坚守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底线,突出以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识别和使用药品为重点,完善与药品管理相衔接的无障碍法律制度,引导药品、食品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规预期,正是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具体实践。强制性规定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提供更加明确可行的执法司法依据,也有利于增强倡导性规定的刚性。接下来,最高检将与有关部门磋商,推动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和落实措施。

  除了食品药品安全与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密切相关,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还与其他法定领域关联耦合。例如,与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相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县级以上政府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所需经费涉及国有财产保护,事关安全生产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无障碍设施,以及对无障碍环境有特别需求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都需要检察机关统筹履行检察公益诉讼在多个法定领域的职能,用好用足制度效能,整体推进。如此,才能实现法律实施上的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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